政策主导供给 焦煤需求暂稳
从需求角度来看,目前焦化厂开工率并没有出现大幅下降的情况,尽管前段时间钢材价格的大幅下滑打压焦炭价格,但焦企在利润驱使下开工仍处在相对较高水平。截至11月30日,产能小于100万吨的焦化企业开工率为75.54%,环比降低1个百分点,同比增加8.81个百分点;产能在100—200万吨之间的焦化企业开工率为75.42%,环比降低0.15个百分点,同比增加9.97个百分点;产能大于200万吨的焦化企业开工率为75.79%,环比降低2.70个百分点,同比增加6.78个百分点。现阶段钢价回稳,焦企开工率相对稳定,倘若后期钢价继续回落,焦企利润萎缩,或者焦化厂限产力度趋严,那么对焦煤的需求将会减少。
从需求角度来看,目前焦化厂开工率并没有出现大幅下降的情况,尽管前段时间钢材价格的大幅下滑打压焦炭价格,但焦企在利润驱使下开工仍处在相对较高水平。截至11月30日,产能小于100万吨的焦化企业开工率为75.54%,环比降低1个百分点,同比增加8.81个百分点;产能在100—200万吨之间的焦化企业开工率为75.42%,环比降低0.15个百分点,同比增加9.97个百分点;产能大于200万吨的焦化企业开工率为75.79%,环比降低2.70个百分点,同比增加6.78个百分点。现阶段钢价回稳,焦企开工率相对稳定,倘若后期钢价继续回落,焦企利润萎缩,或者焦化厂限产力度趋严,那么对焦煤的需求将会减少。
从需求角度来看,目前焦化厂开工率并没有出现大幅下降的情况,尽管前段时间钢材价格的大幅下滑打压焦炭价格,但焦企在利润驱使下开工仍处在相对较高水平。截至11月30日,产能小于100万吨的焦化企业开工率为75.54%,环比降低1个百分点,同比增加8.81个百分点;产能在100—200万吨之间的焦化企业开工率为75.42%,环比降低0.15个百分点,同比增加9.97个百分点;产能大于200万吨的焦化企业开工率为75.79%,环比降低2.70个百分点,同比增加6.78个百分点。现阶段钢价回稳,焦企开工率相对稳定,倘若后期钢价继续回落,焦企利润萎缩,或者焦化厂限产力度趋严,那么对焦煤的需求将会减少。
从需求角度来看,目前焦化厂开工率并没有出现大幅下降的情况,尽管前段时间钢材价格的大幅下滑打压焦炭价格,但焦企在利润驱使下开工仍处在相对较高水平。截至11月30日,产能小于100万吨的焦化企业开工率为75.54%,环比降低1个百分点,同比增加8.81个百分点;产能在100—200万吨之间的焦化企业开工率为75.42%,环比降低0.15个百分点,同比增加9.97个百分点;产能大于200万吨的焦化企业开工率为75.79%,环比降低2.70个百分点,同比增加6.78个百分点。现阶段钢价回稳,焦企开工率相对稳定,倘若后期钢价继续回落,焦企利润萎缩,或者焦化厂限产力度趋严,那么对焦煤的需求将会减少。
焦煤方面,临近年底,煤矿在环保、安全、查超的背景下产量有限,进口政策的限制也使得进口焦煤量有所减少,焦煤供给偏紧,而下游焦化厂对焦煤资源的需求相对稳定;但焦炭价格下跌,焦企利润收缩,黑色产业链的利润萎缩将逐渐传导至焦煤端。在钢焦企业现阶段限产情况下,预计焦煤价格将承压偏稳运行;焦煤期货价格贴水较小,因此预计也将震荡运行。需关注钢焦企业后续限产政策影响。
焦炭方面,近期钢厂利润收缩已逐渐传导至焦炭端,主流区域焦炭下调四轮累积降450元/吨左右,部分焦企利润迅速萎缩,抵触降价情绪较强;钢材价格开始维稳,对焦炭打压力度减弱,焦炭有止跌企稳现象,预计短期内焦炭价格维持稳定,焦炭期货跟随现货振荡运行。后市仍需关注钢厂检修、限产情况。
来源:焦联网
“5年煤电长协”再现 煤炭供应偏紧下如何治愈煤电矛盾
临近年关,煤电谈判再次吸引各方眼球,作为缓解煤电矛盾的长协再次成为主角。
12月5日,2019年度全国煤炭交易会召开,11家煤炭企业与19家用户企业签订了煤炭中长期合同。另据新华社报道,近日,中煤集团与7家发电企业签订长达5年的中长期煤炭供需战略合作协议,未来五年供应1.8亿吨煤炭。
11月30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做好2019年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履行有关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称,及早签订数量相对固定、价格机制明确的中长期合同,鼓励支撑更多签订2年及以上量价齐全的中长期合同。
在缓解煤电矛盾的过程中,煤电长协因灵活性被更多的使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信息部主任薛静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最近两年煤炭供应偏紧,煤炭日子比较好过,接下来也存在供应偏松的可能性,中长期协议利用更长的时间来稳定煤电双方。
中煤带头签订更长周期协议
作为大型煤企,中煤以身作则,将煤电中长期协议期限拉长至5年。
上述新华社报道指出,中煤集团近日与浙能集团、粤电集团、江苏国信集团、利港电力、鄂州发电、深圳能源和绿地能源等7家发电企业签署五年中长期煤炭供需战略合作协议。
根据协议,中煤集团将在2019至2023年间,向上述7家重点用户供应煤炭1.8亿吨。其中下水煤长协价格以535元每吨为基准按月调整。
而在11月16日,中煤集团已经与中国华能、中国大唐、中国华电、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华润电力、国投电力等6家电力央企签订中长期煤炭供需战略合作协议。根据协议,中煤集团将在2019至2023年间,向上述6家电力企业供应煤炭5亿多吨。
对此,易煤资讯研究院总监张飞龙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中长期合同的主要目的无非就是保供、稳价。”
上述《通知》也指出,在今年电煤需求大幅增加,市场煤价出现波动的形势下,中长期合同对稳定供需关系和煤炭价格发挥了重要的“压舱石”作用,并得到了产运需企业和社会各方的高度认可。
《通知》还进一步要求,中央和各省区市及其他规模以上煤炭、发电企业集团签订的中长期合同数量,应达到自有资源量或采购量的75%以上,且不能低于上年水平。
“但就目前而言,煤电之间的产业结构还是不对称的,长协在电力企业的消费占比里并没有达到所谓的75%,一些沿海电厂综合占比应该在40%左右,这里面还有一半是月度长协。”张飞龙表示。
此外,据媒体公开报道,神华下调了12月的长协价格,其中5500大卡月度长协价为631元/吨,环比下降10元/吨,年度长协价为555元/吨,环比下降2元/吨。与此同时,进入12月,动力煤价格上涨乏力,最新一期(11月28日至12月4日)的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报收于571元/吨,环比持平。
东兴证券分析师郑闵钢分析:“近期港口煤价反弹一方面受高价成本的支撑,贸易商挺价意识增强,另一方面因进口煤限制政策严格实行,导致下游用户开始转向国内市场;虽然高价煤询货有所增加,但实际成交寥寥,市场均已观望为主;下游方面,各环节库存高企,采购受限;近期受冷空气频繁活动影响,气温下降,沿海六大电日耗持续回升至56万吨左右,但库存再创新高,达1787万吨,可用天数始终维持在30天以上。”
“下游电厂有意放缓采购节奏,打压煤价,为双方中长期价格谈判增加筹码。”郑闵钢说。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党委书记、副会长兼秘书长梁嘉琨在煤炭交易会上表示,认真做好2019年的煤炭交易和产运需衔接工作,促进煤炭供需高质量动态平衡、保障全国煤炭安全稳定供应。“坚持煤炭中长期合同制度和‘基础价+浮动价’定价机制,构建新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梁嘉琨说。
煤电矛盾如何根治?
煤电矛盾由来已久,此轮矛盾可以从6年开始回溯。2012国内煤炭产能过剩,当年下半年煤炭价格腰斩,从最高的800多元/吨降至400元/吨,对于电企而言,煤炭成本降低,经营状况接连3年保持增长,2015年发电集团纷纷创下2002年以来历史最佳业绩。
而这种情况在2016年出现反转。随着煤炭去产能步入深水,煤炭产量得到有效控制,煤炭开始出现供不应求,煤价触底后反弹,发电企业用煤成本大幅上升。
“煤电的本质矛盾还是供求,供求矛盾决定价格矛盾的走向,煤炭去产能肯定是这波煤电矛盾的主要原因,”张飞龙进一步表示,但去产能是必须要进行的,当煤炭整个行业都在连续亏损,负债极高的情况下,金融去杠杆宏观动作,可能导致的是金融的系统性风险,供给侧改革从大宏观的角度,是为了防止行业的系统性风险。
薛静分析,当时认为电力需求增速不高,煤电应该去产能,但中国的工业化还没有彻底完成,中国的能源转型、电气化再次带动电力需求的新一轮增长,目前看还要依赖煤炭支撑,如果煤炭要降低很多,可能会出现问题。
薛静还表示,过去两年煤炭去产能过程中,去掉产能过多,尽管此后做了调整,强调去掉落后产能,释放先进产能,但煤炭供应仍偏紧,导致煤价上涨并长期处于高位,造成煤电矛盾。
事实上,2016年,因煤炭成本上升,发电企业利润砍断,而到2017年甚至出现电力企业全行业亏损的局面。
为熨平煤电“跷跷板”效应,除了煤电长协,煤电联营也频被提及。继2016年发布《关于煤电联营的知引导意见》后,今年9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深入推进煤电联营促进产业升级的补充通知》指出,鼓励煤炭企业建设坑口电厂、发电企业建设煤矿,特别鼓励煤炭和发电企业投资建设煤电一体化项目,以及煤炭和发电企业相互参股、换股等多种形式发展煤电联营。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撑煤炭和发电企业相互持股比例超过30%的项目。
而煤电联营在实行中并不容易。“国家能投的建立是煤电联营的一个体现,对缓解煤电矛盾提升企业运行具有重要意义”,薛静告诉记者:“坑口电厂能够与煤矿联营起来更为重要,许多建立在煤矿附近的坑口电厂还未建成,附近的煤矿就关停了,或者坑口电厂附近的煤矿为了高价将煤炭绕过坑口电厂输送到市场上,而坑口电厂只能从市场上高价买煤,但坑口电厂批复之初因临近煤矿,成本中不包括煤炭运输成本,上网电价非常低,从而导致坑口电亏损更为严重,所以煤电联营过程中要让煤电上下游联动起来,减少中间环节的摩擦。”
“将煤电两者放在一个篮子中也存在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风险,煤电联营主要是为了保障能源安全,因此煤电联营应该集中在大型企业来进行,按照国家政策来进行。”薛静强调。
“煤电关系目前还比较难以看透,并不好判断未来是煤炭更为过剩,还是电力更为过剩,最近两年煤炭供应偏紧,煤炭日子比较好过,接下来也存在供应偏松的可能性,中长期协议利用更长的时间来稳定煤电双方。”薛静坦言,目前电力行业发展还需要煤炭,用长协的方式将两者捆绑向前发展。
来源:焦联网
动力煤期货恐难大幅上行
上周,动力煤期货主力合约震荡攀升,走势偏强。截至上周五日盘收盘,动力煤期货主力合约报收615.8元/吨,全周涨幅约4%。
分析人士指出,近期动力煤现货市场整体表现较弱,下游观望氛围浓厚。在当前电厂库存基数上,预计低温天气带来的日耗煤增加对煤价影响有限,港口库存及运费难有效改善,也不利短期动力煤价格上行。
低温天气预计影响有限
近期,动力煤产地整体偏弱为主,榆林各别煤矿有提价;受12月5日举行的秦港交易会影响,港口报盘较少,下游询货还盘价格偏低,市场观望浓厚,5500大卡主流成交价维持620元/吨附近。
12月5日,2019年度全国煤炭交易会在秦皇岛开幕。会上,上游11家大型煤炭集团与下游19家大型电力、钢铁、建材和化工用户企业签订了煤炭中长期合同,合同总量3.1亿吨。
从近期煤炭产区价格表现来看,受港口需求较弱影响,产地煤价及汽运价格出现小幅下降。市场人士认为,临近年底,部分矿井全年生产任务临近完成,后期难释放出大幅增量,对产地煤价构成支撑。
电厂方面,截至上周,沿海六大电力集团合计耗煤增加5.1万吨至62.1万吨,合计电煤库存减少14万吨至1793万吨,存煤可用天数28.9天。
值得注意的是,近日华东、华南地区冷空气来袭,电厂日耗煤量出现回升迹象。这对动力煤市场支撑有多强?长江证券分析师王鹤涛表示,11月,六大电厂日均耗煤量52.3万吨,环比增1.49%,但相比过往5年历史均值60万吨仍降7.7万吨,整体耗煤需求疲弱。从12月来看,过往5年12月耗煤均值67.4万吨,平均环比增速约12%,以此增速推算今年12月耗煤均值约为59万吨,在保持与11月采购节奏相当的基础上,预计电厂库存将下滑约200万吨,但对于当前1788万吨的库存来说难以形成较大缺口。
港口库存及运费对煤价支撑偏弱
上周,北方港口库存震荡回升,其中秦港装船发运量38.2万吨,铁路调进量55.7万吨,港口库存增加18万吨至608万吨;曹妃甸港减少1万吨至530万吨,京唐港国投港区库存减少2万吨至191万吨。
“目前,除蒙东地区仍有发运利润外,晋北陕北发运至港口成本倒挂,整体来看坑口货源向港口转移意愿不强,港口库存短期预计维持震荡态势。”王鹤涛分析。
运费方面,本月初,海运煤炭运价指数持续下降。12月1日至12月4日,华东线指数报收904.43点,环比下行1.49%;华南线指数报收662.03点,环比下行6.17%。各航线运价延续跌势,跌幅在0.2-2.3元/吨之间。
“南北方港口和燃煤电厂等各环节煤炭库存高企,各方观望气氛浓厚,操作谨慎,煤炭需求清冷,航运市场在悲观预期影响下持续下滑,OCFI低于去年同期681.56点。”国投安信期货分析师高明宇表示,此外,近期气象预报显示,冷空气来袭,全国大范围降温,沿海六大电厂燃煤日耗可预见性增多,北方港口因气象因素封航可能性增大,但此影响不足以支撑正值“隆冬”的运输市场转暖。受电厂库存突破1800万吨历史高位制约,短期内海运市场将继续处于低迷状态。
来源:焦联网
“第一运煤通道”重要性愈加显现
秦皇岛港是大秦线的主要配套港口,去年,大秦线完成货物运量的49.8%流向秦皇岛港下水;秦港运输生产的高效率,保证了大秦线煤炭运输的高位运行。
今年1-8月份,秦皇岛港煤炭运输呈供需双高走势,完成煤炭吞吐量同比去年相差不多;按此进度,预计秦港今年完成煤炭吞吐量同比去年将可能基本持平。进入九月份,煤炭市场风云突变,九月中旬出现了“限量事件”,十月份,大秦线检修28天;给秦港完成煤炭吞吐量带来很大影响,造成秦港今年三个多月,煤炭吞吐量下滑,部分资源出现流失。预计今年,秦港将完成煤炭吞吐量2.05亿吨,同比减少1000万吨,占大秦线货物运量的45.2%。
从进车情况分析,九月份之后,秦皇岛港每日进港煤车受到很大影响,以11月份进车为例,11月份的日均进车较1-8月份每日进车减少了800-900车。面对突如其来的困难,秦港加强了与铁路、煤矿和电厂的协调联系,发挥路港合署办公作用;努力增加货源调进,加快卸车,增加场存,确保下游用煤需求。
长期以来,秦皇岛港一直是我国北煤南运主枢纽港,担负着西煤东调和北煤南运的重要任务;尽管今年秦港煤炭吞吐量出现一定程度的下滑,但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不减。随着秦港“限量事件”和“搬迁传言”的渐行渐远,秦港煤炭运输逐渐恢复正常,预计卸车数量还会增加,煤炭发运量呈递增态势;今年冬季,煤炭供需双高将伴随着秦港。
秦港在环渤海煤运港口中竞争优势明显,大秦线直通港口翻车机房,具有铁路运距近、集疏运能力强和装卸效率高等特点;此外,秦港存煤能力强,“蓄水池”作用明显,即使遭遇长时间封航也能从容应对。相对于周边港口,秦港是煤炭市场的“晴雨表”,也是煤炭价格的“风向标”,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第二运煤通道”增量有限,而曹妃甸港铁路运距偏远的情况下,“大秦线-秦皇岛港”运煤通道重要性愈加显现。明年,大秦线和秦皇岛港仍将担负平衡煤炭市场供求关系、满足下游用煤需求以及平抑煤炭价格的三大重任,更好的保障国家能源运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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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爷爷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引导,深入贯彻习大大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
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 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四条 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学问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
(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清廉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七条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 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 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 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 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八条 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
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行。
第九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实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十条 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
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说明。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实行。